2024-09-10 06:18:03 | 远见网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
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
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
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美国留学签证常见的三大类是哪些你知道吗?的签证办理不能马虎,的我在这里和各位同学介绍一下,不同的出国留学情况应该办理什么签证。
1、美国留学签证种类一:F-1签证
F-1签证为赴美留学签证,该签证须符合下列 条件 :
1)进入美国经过认证的正规院校、社区学院、初高中、小学、语言培训中心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并旨在获取学位、学历和证书的全日制学生;
2)具备英语听课和沟通交流的能力,进入语言培训中心的学生除外;
3)具有学习和生活所需的经济实力。
持F-1签证的学生,根据美国移民局相关规定可在校内打工,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入读一年后可以在校外打工,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20小时;假期可以打工,包括工作实习许可(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OPT),课程实习许可(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 CPT),打工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持F-1签证的学生可以办理社会安全号(SSN),此号相当于中国的身份证。有了此证,办理银行信用卡、驾照和购车时相对便捷。
2、美国留学签证种类二:J-1签证
J-1签证为赴美访学签证,该签证须符合下列 条件 :
1)进入美国经过认证的正规院校、社区学院、初高中、小学、语言培训中心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短期访问、实习、游学、培训,其中也包括国家公派的学位学历生;
2)具备一定英语沟通交流能力;
3)具有学习和生活所需的经费支持。
持J-1签证的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不允许在校内外打工,与课程相关的实习除外。
持J-1签证的学生项目结束后须返回国内,不能攻读学位(国家公派生除外),不得滞留和工作;若想改变身份和攻读学位,须经过中美两国政府批准和豁免,免除两年回国服务期,或者回国服务两年后再赴美。一旦J-1身份得以豁免,J-2身份也同时豁免,包括配偶和子女。
根据我驻美使馆“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修订稿)”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受理:
1)持因私护照,以留学为目的,与国内原单位结清经济、住房关系并协商解决未了事宜;
2)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有注册登记记录;
3)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含转学插班生)、联合培养博士生(回国获博士学位后重新返美),并已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结清关系和征得同意;
4)具有美国国务院下发的豁免编号页。
各州对持J-1签证的规定不同。有些州允许办理社会安全号(SSN),有些州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说在美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可以,否则不能办理。
3、美国留学签证种类三:M签证
M签证为利用假期赴美进行短期职业培训签证,培训不包括语言培训中心及语言学校,一般为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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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J1签证英语,是很多人担心的问题,还有不少人问没有考取雅思托福,大学时期的四六级成绩可以吗在这里统一回复一下,有三个要求,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啦!其中大学里面的六级成绩当然也是可以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三章国外管理与联系第十三条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第十四条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三章国外管理与联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国外管理与联系规定如下:第十三条:抵达留学地10日内,研究生需凭相关证书和报到证明向使领馆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可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第十四条:研究生需定期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联系,每学期末提交学习情况报告。第十五条:留学期间,研究生应维护祖国荣誉,遵守两国法律,尊重当地风俗,友好相处。
公派留学生怎样申请退学公派留学生想要申请退学直接按照学校相应的方法来即可,一般申请退学要先和自己的指导老师说明情况,并且争取父母同意,再写退学申请书交到学院办就可以了。留学的注意事项:首先说一下个人安全,尤其是女孩子一定要注意,个人安全至关重要,经常有新闻爆出中国留学生在哪个国家遇难,这样的例子非常多,所以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不要轻易把家里的钥匙给别人,门窗一定要关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三章国外管理与联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国外管理与联系规定如下:第十三条:抵达留学地10日内,研究生需凭相关证书和报到证明向使领馆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可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第十四条:研究生需定期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联系,每学期末提交学习情况报告。第十五条:留学期间,研究生应维护祖国荣誉,遵守两国法律,尊重当地风俗,友好相处。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六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南昌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对道路管线工程有着严格的规定。第六章专门针对这些工程的规划许可和执行流程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如城市道路、桥涵、人行天桥(第44条),包括人防工程、地下设施、排水管渠、供水和燃气管道等,以及电力、通信和交通线路,都需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湾里区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基本信息南昌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起源于1995年5月31日,当时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审议并通过了这一法规。随后,经过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于1995年8月30日正式生效。同年9月15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开始了这一规定的实施阶段。在法规实施初期,到了1997年5月20日,南昌市第十
出国公派留学条件出国公派留学条件如下:1、申请人必须品学兼优,并有良好的学术背景。2、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必须对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推荐。3、申请人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并作出优异成绩者。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通过国家认可的外语考试。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同国家和单位的公派留学条件可能略有差异,具体条件请参考官方信息。
公派留学生简介您好,我是专注留学考试规划和留学咨询的小钟老师。留学申请的每一步都充满挑战,我在这里为您提供从留学目的地选择到申请材料准备的全方位支持。您的留学梦想,我们一同实现,敬请访问!国家公派留学生是否很让人羡慕,可却不是想象的遥不可及!国家公派留学生就是学校选派优秀的学子出国留学,2023年国家公派留学生选拔启动时,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在全国选拔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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